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某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被告某医院的新建住院楼氧气系统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943,061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最终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工程总金额为1,114,995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于2022年8月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90,000元,剩余624,995元迟迟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争议焦点1. 被告以“财政审核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是否应予支持。三、律所观点本所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1. 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履行了合同义务。2. 被告主张的付款条件不成立。被告虽辩称需财政审核后方可付款,但其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已出具审定报告,确认工程总价为1,114,995元。工程已于2022年8月验收合格,被告长期未完成财政审核程序,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合法理由。3. 剩余工程款金额明确,被告应依约支付。根据审核报告,工程总金额为1,114,995元,扣除已支付的490,000元,被告尚欠624,995元。该金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被告应予支付。4. 实现债权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另行主张。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且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该项请求缺乏合同与事实依据。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以财政审核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支持我方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24,995元;我方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合同未作约定而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被告承担。五、案件启示本案再次表明,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施工方完成合同义务且经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以内部审核流程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相关请求也难以获得支持。施工方应在签约阶段明确付款流程与违约责任条款,防范后续履约风险。六、结语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业把握,协助客户厘清履约事实与合同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秉持严谨、务实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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