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原告郭某系被告长春市某学校初中学生,2018年3月27日上午课间操期间,与同学李某在打闹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等,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诉学校及对方学生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4,198.17元。本案涉及教育机构管理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认定、多方过错划分等法律争议,若责任认定不清,可能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救济。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 原告、被告李某及学校三方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3. 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三、律所观点本所律师从事实与法律出发,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1. 学校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事故发生于课间操期间,学校对数百名学生的活动秩序管理存在疏漏,监控显示打闹持续1分多钟,教师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应承担相应责任。2. 侵权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3. 原告损失应依法全面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四、法院判决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及原告方合理主张,认定:1. 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2. 李某承担30%责任,由其监护人张某、李某某承担;3. 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责任。判决赔偿总额为113,543.9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被告长春市某学校赔偿 78,931.58元被告李某监护人张某、李某某赔偿 47,558.95元五、案件启示校园伤害类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需通过专业证据梳理与责任辨析,明确各方过错比例。律师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梳理监控资料、厘清学校管理职责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体现了在复杂侵权案件中专业代理的重要性。六、结语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细致的服务理念,在未成年人保护与侵权责任案件中,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争议依法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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