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案承办律所: 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人身份:被告人王某代理律师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案件背景被告人王春兰因涉嫌使用虚假房产证多次向他人抵押借款,累计金额18.92万元,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面临“数额巨大”的刑罚指控。本案不仅涉及诈骗金额的认定,更关乎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从宽情节,对量刑结果影响显著。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王春兰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 诈骗金额是否应扣除部分还款及利息;3. 涉案房产真实性能否影响案件定性。三、律所观点本所律师经细致阅卷、分析案情,围绕量刑情节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王春兰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且无前科,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基础。2. 诈骗金额应客观计算,部分款项已归还。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总金额中,部分借款在案发前已偿还,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3. 房产虽真实,但行为性质不变,可作情节考量。被告人名下确有真实房产,虽不影响诈骗罪成立,但可反映其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核心意见。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王春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诈骗金额达18.92万元,已远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无其他法定减轻情节。根据司法实践,在此类情况下,被告人通常可能面临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正是基于律师对“坦白”情节的专业论证和有力辩护,法院最终判决王春兰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幅度内实现了显著的从轻处罚效果,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部分意见,因涉及事实认定需以充分证据为依据,法院经审查未予支持。五、案件启示在刑事辩护中,精准识别并有力论证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本案中,律师没有拘泥于所有争议点,而是集中资源于能够实质影响量刑的“坦白”情节,并通过专业阐述赢得法院采纳,展现了刑事辩护的策略性与专业性。六、结语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在每一起案件中致力于通过专业分析准确把握辩护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助力实现公正合理的司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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