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候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承办律所: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人身份:被告代理律师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候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仅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未涉及其他财产分割。离婚当日,双方自行签订《协议书》,约定登记于被告刘某某母亲名下一处房产归原告候某所有。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被告刘某某并非房屋唯一权利人,其母王某及其他子女均享有继承权益。后因被告刘某某拒绝履行,原告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该案表面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实则涉及法定继承、共有财产处分、无权处分效力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若被告刘某未能及时、专业地主张权利,其可能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自身及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受损,并面临房屋被错误分割的风险。二、争议焦点涉案房屋原为被告父母及被告三人共有。被告父母去世后,涉及多轮法定继承,被告并非唯一继承人。原告主张依据双方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成立,成为本案核心争议。三、律所观点被告代理律师深入剖析案情后,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1. 涉案房屋权属复杂,被告非唯一权利人。涉案房屋原为刘某某父母与刘某某三人共有。刘某某父母相继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其中,刘某某父亲从刘某某母亲处继承的份额及其自身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其母亲(王某)与刘某某共同继承。王某去世后,其享有的继承权又转移至其六名子女。因此,在签订《协议书》时,刘某某并非房屋唯一权利人,其母王某及其他子女均享有继承权益。2. 《协议书》涉及无权处分,应属无效。刘某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包含他人继承份额的房屋整体处分给候某,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纳入)的相关规定,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3. 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于刘某母亲名下,权属未发生变动。原告仅凭一份存在权利瑕疵的《协议书》主张所有权,无法对抗法定的继承关系和物权登记状态。此外,原告自认的后建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亦不能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分割。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刘某某无权单独处置涉案房屋,其与原告候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五、案件启示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刘某某无权单独处置涉案房屋,其与原告候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六、结语在财产纠纷中,权利来源的清晰认定至关重要。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厘清权属,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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